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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能否认定为排放口设置存在违法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17 08:04: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3年11月17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那么,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为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具体有何要求?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是否可以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情形?此外,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具体要求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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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废气排放口为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放口设置要求”明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其中,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包括如下要求: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等。此外,《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分别规定了排放口图形标志、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以及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等规范要求。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均已明确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包括了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因此,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应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五项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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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庄家厨坊伍号店诉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为例,参考《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庄家厨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明确各排污口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管理办法》要求建设。但本案中,在原张家港环保局首次检查时,庄家厨坊的油烟排放管道虽有净化装置,但其油烟排放口未设置采样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庄家厨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一审、二审裁判均对此予以维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规范要求,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是采样位置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并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二是采样孔的设置,在选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毫米,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毫米,不使用时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三是采样平台的设置,应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确保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


此外,还有进出口采样点位置和数目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不一一赘述。需要引起各类企事业单位重视的是,为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7月1日公布实施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明确了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如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均作为检查要点列入了现场核查事项清单,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开展排放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运营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