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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设施自查/执法检查时应关注的几个基本要点

发布时间:2023-04-28 07:53: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3年4月28日讯 近期,不少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均发布了针对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管理政策,如禁止/逐步消除针对单一活性炭、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应用,或者针对这类应用需要额外的管理方式,通过实时动态监管来实现这些低效VOCs治理设施确保其能实现持续达标排放。下面针对VOCs治理行业最常见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在企业内部自查或者生态环境管理执法检查时,需要关注的最基本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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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 法)。

2)工作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温度T<40℃、湿度RH<60%;

3)活性炭表面不应有积尘和积水;

4)活性炭吸附箱是否足额装填活性炭(1 吨活性炭通常只能吸附0.1~0.2 吨VOCs,根据VOCs 产生量推算需使用的活性炭,以活性炭购买记录(含发票、合同等)、危废合同、转移联单和危废间暂存量佐证其活性炭更换量);

5)箱体内气流走向及碳床铺设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6)在确保活性炭无积尘无潮湿的情况下,可采用VOCs 速测仪测处理前后浓度的方法快速判断活性炭是否饱和(处理后浓度高于处理前浓度,即活性炭已达到饱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