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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罚+生态赔偿”,企业因VOCs违法排放被“双罚”!

发布时间:2023-04-12 08:46: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3年4月12日讯 2022年12月8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电机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绕线-装配-喷漆-成品,喷漆VOCs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光氧催化-排气筒后高空排放。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构件经喷漆后烘干,烘干产生的VOCs废气未进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置;另外该单位中间喷漆房有一桶使用过的防锈涂料,经查其挥发性组分含量超过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工业防护涂料的面漆限值小于等于300g/L的限值。

2023年3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2512元。同时,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和该单位于2023年3月9日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该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0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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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VOCs执法检查清单汇总


一、台账要求


1.是否建立原输科台账,包金采购、使用清耗、库存结余情况2.是否建立生产产品台账,包含产品产量。销售记录,库存记录3.是否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整报告4.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送货单,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5.台账是否保存三年以上

二、源头控制


6.对照通告要求是否生产应淘汰类的产品7.对照通告要求是否使用应淘汰类的生产装置

三、密闭要求


8.含VOCs的原料储存过程是否密闭9.含VOCs的原料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10.含VOCs的原料调制(预处理)过程是否密闭(如调漆间、调漆位置)11.含VOCs的原料投加过程是否密闭12.含VOCs的中间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13.含VOCs的中间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14.含VOCs的中间产品投加过程是否密闭15.含VOCs的成品(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16.含VOCs的成品(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17.含VOCs的成品(产品)投加、灌装、包装过程是否密闭18.涉及VOCs的投料口、卸料口、灌装接口、包装设施在未使用时是否密闭19.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是否马上密闭(包括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过滤棉、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污水处理废弃物等)20.含VOCs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间是否密闭21.含VOCs的危险废物输送、转运、转移是否密闭22.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向(或生产设施)车同门密是否密闭23.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车间门窗是否设置常闭警示标示或操作规程24.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问是否有未收集的排气风扇(或换气风扇)25.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门是否设置阻隔设施(双重门等)26.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为微负压27.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是否存在漏气点位28.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过程是否密闭收集29.含VOCs物料分离精制过程是否密闭收集30.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是否减少VOCs逸散31.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是否加盖密封32.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是否收集处理33.VOCs集气管路是否标明废气走向(现有标示总个数:34.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是否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