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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VOCs吸附的活性炭是否一定为危废?违法处置要承担何责?

发布时间:2023-02-01 09:21: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3年2月1日讯 本篇分享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推出《固废管理“百问百答”》系列文章中的一文内容,介绍活性炭是否为危废的主题内容,从我们的一般概念中,认为吸附了或者与废气吸附相关的活性炭一定为危废,但事实如何呢?现在我们来分情况看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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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此外,吸附恶臭气体的活性炭也不一定就属于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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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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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行。


下面请大家看一下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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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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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③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八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说到这里,环境君提醒大家: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这是实际工作常见的违法情形)


以下几种违法行为需注意!
①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③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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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废气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时应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采用正确的吸附剂,并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所以,连续、稳定达标才是最终目的!


②在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有机废气时,要先进行预处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丧失。


③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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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活性炭质量证明材料


足额充填、及时更换。活性炭使用一段时间后,注意对活性炭及时更换或再生。


⑤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口风量、压强,装置、管路是否有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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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活性炭运行使用记录


⑥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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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活性炭危废暂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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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为了图方便或者节约成本,不按规定管理和处置废活性炭的话,小编明确地告诉你,后果会很严重的。让我们来看看有关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吧。


(一)民事责任
《固废法》

1.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


2.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固废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后就万事大吉了,废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置同样重要,否则,企业未按要求处置废活性炭的行为,除了会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会付出经济处罚甚至身陷囹圄的巨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