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8 22:21: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2年9月8日讯 日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第四期典型案例,共6个案例,其中5个涉挥发性有机物案例。详情如下:
杭州市某车用配件制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2年4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单位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行动,在对杭州市钱塘区某车用配件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外二层平台的等离子装置箱体未完全密闭,检测单位经测试存在废气泄漏,包括进口检测孔在内的废气收集管路也存在废气泄漏点,未经处理的焊接助剂废气、翅片油烘干废气直接在厂区内逸散。4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写明焊接助剂废气、翅片油烘干废气要求收集后通过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5月30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挥发性有机物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具有重要影响,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管控,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等离子装置箱体因未完全密闭存在废气泄漏情况,又结合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认定其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但企业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灵活运用企业挥发性油剂采购量得出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量不足1吨的结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企业主观故意、设备密闭情况、废气逸散范围、年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裁量,确保过罚相当、公平公正。
杭州市某生态农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双随机”监管中发现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件。
2022年6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余杭某生态农业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晾干车间未密闭,且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料发酵车间未密闭,配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未开启,进料发酵车间内及进料发酵车间与晾干车间中间过道堆有大量猪粪原料及发酵半成品,铲车过道内有临时堆放成品,车间外恶臭气味明显。6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企业环评中分析恶臭废气为连续排放,但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不翻抛时气味不大,故要求工人仅在发酵车间翻抛时开启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铲车进出多次撞到墙体,导致晾干车间的阳光塑料板和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将破损的阳光塑料板和废气收集管道进行了拆除而不是及时的替换,导致晾干车间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存在放任故意。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审查中。
本案中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日常生产中仅凭主观臆断,未按环评及验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其经营者进行追究,警示其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双随机”环境监管方式,是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工作,可以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让执法在阳光下进行,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
杭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案
该案件为通过组织“双随机”检查,发现的一起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案例。
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的生产。2022年4月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台吸塑机正在生产,其中3台半自动吸塑机配套的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另外1台全自动吸塑机未设置废气集气罩,吸塑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5月通过环保审批,9月通过验收,之所以未设置集气罩原因在于将半自动吸塑机更换为全自动时将集气罩拆除,由于全自动设备尚在调试,未及时将集气罩安装使用。
经查明,该公司1台全自动吸塑机未设置废气集气罩,吸塑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022年5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优化执法手段。2022年以来,为了强化问题发现机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不断加强“双随机”执法检查,优化执法手段。该案在“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运行情况,发现了该违法行为。
执法与普法并行。该违法行为是企业对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思想不够重视而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促进企业进一步知法守法,加强环保责任意识。
杭州市某印花染色面料生产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集成系统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2年1月2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与技术监理单位根据前期掌握的杭州市钱塘区某印花染色面料生产公司员工用烧杯往废水排放口在线取样集水池内添加液体、白色粉末、将在线取样集水池内的pH计探头取出放入存有液体的烧杯等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监控视频线索,结合“双随机”企业名单,对该公司生产场所、污水站及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行动。现场,执法人员对污水站操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该公司污水站操作人员因在线pH值数据超标,于1月16日、18日通过往废水排放口在线取样集水池内添加纯碱溶液、纯碱粉、盐酸和将pH计探头取出放入存有自来水的烧杯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规定。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存在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若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月1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利用在线监测数据及自动监控视频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基于企业废水在线数据异常,通过数据分析取得违法线索,再结合自动监控视频系统,精准锁定了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固定了重要证据。
部分排污企业至今仍未意识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另一方面,要持续依托数字化科技手段,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办案效率、水平,使环境执法工作事半功倍,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杭州市某卫浴有限公司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案
该案件通过夏季臭氧环境问题专项执法任务发现问题,结合专家陪同、第三方监测公司共同参与,体现了专项行动、现场监测等多元监管手段在案件查办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其他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示范作用。
为落实空气质量改善夏季监督帮扶工作,提升夏季臭氧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2022年7月25日,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卫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本次检查邀请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大气专家陪同,委托第三方浙江久安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携带大气VOCs采样器和热线式风速计(TES-1341)等仪器开展现场监测。该公司位于萧山区南阳街道,主要从事淋浴房和卫浴产品的加工生产,在手工涂盆及固化晾干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备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固化晾干工序正常生产中,但配套的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内部电机损坏,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转。通过深入排查,该公司还存在采用单一低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处理废气、废气采样口不规范、废气收集风量风速不满足规范要求、治污设施未建立7月份运行台账、原料桶未加盖进行密闭、未开展VOCs 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检测(未提供监测报告)等多个问题。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另外,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修复损坏电机并保持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进行低效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加大一楼固化晾干车间吸风罩风量确保收集效果,及时建立7月份运行台账,规范采样口设置,对原料桶进行加盖密闭,同时及时安排VOCs相关指标的监测或完成NMHC初始排放速率的说明等整改工作,其中VOCs废气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作要求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问题要求立整立改。
该案件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案通过专项任务发现问题,借助专家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力量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执法综合性较强,对企业自觉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有一定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