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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处理设施排放口污染物超标!联化科技被罚17万元

发布时间:2022-08-16 10:49:00 点击: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台环黄罚字〔2022〕49号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2年8月16日讯 当事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3673X3,法定代表人:王萍,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永椒路8号。
当事人于2001年开始建设并于2002年开始在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永椒路8号从事医药中间体生产。经检测,当事RTO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氯化氢、氨和甲醇测定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均值均超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恶臭)浓度最高值为1318(无量纲),超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