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RTO、RCO、RTO焚烧炉
专业制造商-无锡泽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邮箱
0510-83751142
网站首页
走进泽川
产品展示
RTO焚烧装置...
吸附处理装...
溶剂回收装...
洗涤塔装置
异味处理装...
Cembrane膜
新闻动态
工程业绩
联系我们
—— 新闻动态 ——
NEWS
首页
>
新闻中心
公司简介
产品中心
工程业绩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人才招聘
RTO之TO温度未达到环评要求即投产!罚款10万!
发布时间:2022-07-22 09:45:00 点击:
RTO焚烧炉
、
RTO
、
RCO
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2年7月22日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昆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批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案件。其中案例2为某材料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详情如下:
案例2:某材料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昆山市某材料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离合器面片生产,生产工艺为压制-去毛刺-钻孔-出货,压制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等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通过TO废气处理设施(燃烧机)处理。检查时压制工段正在生产,扶梯处TO废气处理设施操控面板显示实时温度为310℃,设定温度为850℃,14时至14时15分许,扶梯处操控面板显示实时温度从310℃升至785℃;15时查看平台上设备操控面板,显示实时温度为311℃,设定温度为700℃。经查,该单位搬迁建设项目于2014年经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环评资料载明“燃烧温度在800℃左右”,实际燃烧机温度远未达环评文件要求,压制工段即投入生产。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理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受到了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提醒企业务必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环保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提升企业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切勿因小失大。
< 上一篇
省厅:明确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纳入安全评估整治范围
下一篇 >
RTO之采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工序是否需要安装治理设施?
© 无锡泽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楚汉网络
|
苏ICP备160659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