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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08:36:00 点击:
该项标准自2022年7月1日实施,文件明确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发布12个月后,执行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符合表1的要求外,还需要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来源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