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0 09:06: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2年1月10日讯 9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版块回复一则“非甲烷总烃是否可以经有组织收集后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
具体如下:
非甲烷总烃是否可以经有组织收集后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问: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提及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现有项目使用聚乙烯树脂作为原料,通过吹膜工序生产塑胶膜。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小于3kg/h。那对于该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是否可以不经处理通过有组织收集后直接排放?
答复内容:
您好,企业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若小于3kg/h,仍需进行收集,收集后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直接排放,若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则仍需治理达标后再排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这是因为(GB37822-2019)中提及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是针对已经需要收集的VOCs废气中的非甲含量的判定是否需要上治理设施的论据,而不是是否需要收集,再者因为条文中的确已有“收集的”三字。
附:企业可不收集或治理VOCs的前提条件有哪些?请看正解全文,请对比学习。
前段时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刊登一则环保互动信息,主题为“关于电子行业低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的问题”,其中主要讨论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与否的问题,详情如下:
问:我公司为电子行业的生产企业,目前正在办理扩建项目的环评,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少量涉及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原辅材料的VOC质量占比约为5%,如环保型粘合剂、水性清洗剂等,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另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依照以上文件,我公司使用VOC质量占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是否可以不作VOC废气收集处理及不上末端治理设施?
答:不可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规定的产品,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业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
因此,符合豁免条件的VOCs排放指的是VOCs收集部分豁免,而不一定是一概而论的收集治理均豁免,这个概念一定要纠正过来。下面请看总结(不少文章把收集、治理一概而论,千万不要被误导)
需满足哪些条件,企业才可以不收集VOCs?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体条件如下:
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以及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 可以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即:重点地区(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2、 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企业不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因为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比如:塑料制品企业(聚氯乙烯除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按该标准的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塑料生产企业(聚氯乙烯除外)就应对含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达标排放。
(2)其次再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且在生产过程中未收集VOCs废气,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提供相应的MSDS、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质量含量低于10%。
企业的VOCs管控台账清单可参考下面表格:
台账类型 |
台账清单 |
说明及要求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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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原辅材料台账 |
原辅料名称及用量信息 |
1.采购单(称“采购记录”) |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
2.出库记录(或称“出库单”) |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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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 |
准备近一年及近一个月汇总信息一览表备查 |
(HJ944-2018)4.3.2(环大气[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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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用量、含量等信息 |
4.VOCs物料检测报告 |
所有涉VOCs材料都需提供。两份材料二选一即可,要求材料中需体现组分质量比含量(%),或者体现物料VOCs质量浓度(mg/L) |
(HJ944-2018)(环大气[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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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OCs物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
3、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即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