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2 07:45:00 点击: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1年12月22日讯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2021年9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中明确: 问:企业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是否还需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4544—1993),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是否还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答:依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基于风险管控原则,厂界仅规定了苯、甲醛、光气、氯气、氰化氢等高毒害污染物的监控浓度限值;对于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根据国家环境标准体系设置原则,需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44—1993);对于非甲烷总烃(NMHC),不再通过厂界进行管控,而是通过具体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提高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有效性,厂界不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