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O焚烧炉、RTO、RCO、VCU设备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4年9月22日摘自2024年初,本站曾分享一则《焦点访谈》曝光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即“成本一百多块钱,收费3-4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上《焦点访谈》!(点击链接原文)。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造假态度是“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今日我们来分享一则“RTO”排气筒监测数据造假的案例!
2024年6月2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江苏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江苏某专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检测公司)2024年3月28日监测报告中存有疑点。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检测公司采样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对该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1RTO废气排口中的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等因子开展比对监测,14时55分左右开始检测,16时35分结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1个小时40分钟检测单位无法出具报告中显示的3组检测数据。

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初步推断,该检测的采样过程存在疑点。通过调阅企业视频监控,最终发现采样员在采样期间未按照规范更换采样头。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视频监控内容表示无异议,承认由于采样平台较小,当时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设备显示压力较小,颗粒物浓度较低,为了省事在检测期间未按规定更换采样头。在实际检测中仅使用了一组耗材,剩下的四组耗材(包含两组空白样)直接贴上标签送交实验室检测,因此实验室出具的数据仍为五组,由于颗粒物浓度较小,样本检测数值差距也较小,检测公司在样品审核环节也未提出异议,最终直接分析样本并出具检测报告。
调阅企业视频,采样人员未更换采样头
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规定,依法对江苏某专业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严谨的方法做好检测工作。但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扰乱市场秩序。对于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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