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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O焚烧炉与各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时间:2024-07-10

RTO焚烧炉RTORCO专业生成厂家无锡泽川环境2024年7月10日讯 VOCs中大部分成分具有易燃性和爆炸性,因此在VOCs治理中安全性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RTO焚烧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用RTO 炉时应补充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对于废气成分复杂的,应进行HAZOP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TO 技术应用上的局限性及环保企业设计水平参差不齐,在安全设计上考虑不足,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今日来分享下RTO设施防火间距的知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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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新建企业如新增 RTO 装置,在设计时,将 RTO定义为明火设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厂房、仓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RTO焚烧炉)的最小防火间距RTO焚烧炉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注: 1乙类厂 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其中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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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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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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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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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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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然,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根据GB50160-2018 复核 RTO 设备与企业内部各类设施的防火距离(详见规范)。


新增的 RTO 装置可与厂内化工工艺装置视为联合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国标规定。如果防火间距确无法满足国标规定,可考虑设置防火墙,或对原建筑物门窗洞口封堵,形成不燃烧实体墙,其防火间距可小于国标规定,但不得小于15 m。


上述提及两个涉及RTO防火间距的标准要求,有行业标准的要参考行业标准,取值原则应该都要符合两个规范,取严。